问题:
我是一名个体公司的员工,我是在2008年9月入职,至今在职。从入职到2009年5月,公司才给员工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是因为有同事去劳动仲裁)。保险那部分,公司要求每个员工在合同里写上:保险费已经和每月工资一起发到自己手里。我们没有办法,为了继续在这里工作,只好委屈求全的写了。
之后,在2009年的10月-2010年10月签署了第二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是在2009年10月份开始缴纳的,但是,公司应该承担的那部分保险费却是从我们个人的工资里边扣除的,即:每月从个人工资扣除公司承担的保险费300元,再扣除自己应该承担的保险费156.75元,我们每个月的基本工资是600元,但是,每月领工资时,没有工资条,只是在财务指定的一个本子上在自己的姓名和工资后边签署自己的名字。
我知道从个人工资里边扣除公司应该承担的保费是不合法的,但是,没有工资条,其他同事也不愿意帮我作证,人证、物证都没有,我如何去维权?怎样能要回替公司承担的保费?
专家解答:
你如果能查到公司为你缴纳保险,则可先证明你们存在劳动关系,再向有关部门反映公司未足额为你缴纳保费,公司则要提供给你足额缴费的证据,则要提供工资扣款证明,通过捐款金额反推保险基数,则公司存在未足额给你缴费的结论.
公司要你写证明保险费已经和每月工资一起发到自己手里,这个条款不合法,所以公司不敢用这个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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