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是2003年11月进的公司,公司直到2005年才帮我缴纳社保,而且并不是按照规定的11%缴纳,要求个人和公司按照实际缴纳的数额一人承担一半。2005年南京市的社保最低缴费标准是853,按照规定个人缴纳11%,加大病险10元,一共缴纳103.83,但我们必须缴纳216,五年多来我们公司员工一直交的是216,现在我们按照1583基数交社保,按规定个人只要交184.13,但是我们仍要交216,5年多来我们比规定多交了5500多元!现在公司要搬到江浦,离家实在太远,又没有班车,公司也不提出解决方案,摆明了让我们自动辞职,这种情况下我们能不能拿到遣散费,还有我们多交的社保钱能不能要回来?
专家解答:
1、因工作地点变动,作为用人单位应个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协商不成,则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多缴纳的社保费应属单位克扣工资,可到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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