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如实按实际工资来缴社保,我的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有3000元,但公司实际才按770给我缴社保,我想请问律师,这样不违背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我能不能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给予赔偿吗?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补缴2006年至2010年公司不按足缴额部分吗?
我入厂时间是:2006年7月份,但到了2008年1月1日才开始签合同,如何要赔偿的话是不是这样计算如月工资3000*4年=12000元,同时能要求公司补回社保不足部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