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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06年09月入某私营企业,当时签订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上面未注明交社保,后07年续签了一年的合同,当时也未注明交社保。然后在2008年1月重新签订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上面注明“公司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相应福利待遇”,可是结止到现在也一直未缴纳任何形式的保险。而且从进公司起就一直未发放过工资条,多次反应也无效,请事假都是按每天40元扣款,病假要提供病历,病假条,收费单,则按20元一天扣款。我现在不想在这家公司做了,我目前手上只有三份合同。请问我还要准备那些资料才能提出劳动仲裁?我能要回2006年09月到现在的所有社保吗?还能提出要那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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