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是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自来水公司的一名正式职工,2003年到2004年期间领导指派我到公司锅炉房担任锅炉工,负责给本单位办公楼,和车间送暖当时我23岁《我没有接受过任何相关的培训,也没有司炉证》由于没有从事过这类工作在烧锅炉期间多次受伤,最严重的就是总感觉腰疼,后来经检查是腰椎间盘突出,由于当时年轻也没太在意,现在已是32岁的我每天都被腰疼折磨着,而且单位还负责收费的工作《在我们这里水费是挨家挨户上门收的我负责900户平房的收费》由于总是腰疼需要卧床休息,所以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多次被扣罚工资,我曾向领导提出调换工作岗位但都没得到比准,我想请教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提出调换工作岗位是否合理,领导不批准我该怎么办,期待您的答复;非常感谢
专家解答:
您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劳动者患病后,如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应该换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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