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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及非工伤的“N金”补偿权

 

问题:

  曾某大学毕业后,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就在合同即将到期之时,因假日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头部损伤,因视力下降被鉴定为9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病愈并得到肇事车主的全额赔偿后,曾某再到公司上班时,向公司请求换个自己能干的工作。公司列出所有工作岗位,任他选择,他感到没有能适合他干的,只好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后,朋友告诉他,向他这种情况,就有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金。曾某找到原公司要求适当给予医疗补助费时被拒绝。单位的理由是:曾某并非属于工伤,而且已经得到交通车主的全额赔偿。单位不可能给予什么补偿?

 





专家解答

  依据法律规定,曾某应当得到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其中,依据工伤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在7至10级者,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级。
  
  此外,如果是工伤,可以得到“3种”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4-5-2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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