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张晓华是大华企业(化名)的一名合同制工人,1998年9月,该企业分营为佳华公司(化名)和龙华公司(化名)。按照该企业《分营实施细则》的规定,张晓华应被划归到佳华公司,但由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分营后,张晓华一直在龙华公司工作。
2010年3月,张晓华突然接到龙华公司的辞退通知,这对她来说犹如晴天霹雳:第一,她压根儿没想到自己会被辞退;第二,工作期间,龙华公司从未给她缴纳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失业的打击让她对于今后的生活一片茫然。
2010年4月,张晓华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龙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为其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仲裁庭发现,张晓华只和大华企业签过劳动合同。分营后,佳华公司和龙华公司都没跟张晓华签劳动合同。按分营实施细则规定,她应该属于佳华公司,却在龙华公司工作。仲裁庭根据张晓华提供的工作证、岗位牌、上岗资格证书、服务牌、监督卡等相关证据,确认了她与龙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龙华公司为张晓华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专家解答:
龙华公司是具有用人资格的单位,张晓华是具有劳动能力,并在龙华公司参加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因此,张晓华与龙华公司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她事实上为龙华公司提供了劳动,龙华公司也同意而且从中受益,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所以能确认张晓华与龙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张晓华的遭遇并非个例,很多法律意识不强的劳动者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一旦出现工资不到位或工伤等纠纷,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对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王庆云解释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都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那么法律是认可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作为劳动关系被依法保护。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4-7-7 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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