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各位您们好:我哥于09年6月28日在建筑工地干活时跌倒造成左侧肋骨骨折,治疗休养至09年9月12日就去上班了,但上班至2010年2月10日因伤部可能未全好,感到吃不消干了就没再去上班至今,单位也就未发工资。现请问:上班过后又不能上班至今是否属医疗期已截止或还是属在医疗期内?他自2010年2月10日未上班后并没有再去治疗只是在家静养,这样劳动关系属何种情形?如何补救?谢谢答复!非常感谢!
专家解答:
医疗期适用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适用于工伤的情形,也就是工伤情形下医疗期基本是不受限制的。让人不解的是感到吃不消的话至少应该去医院开个诊断证明之类向单位交个假条,直接回家静养难道不怕单位说你旷工?现在补救的话,就是先去医院对受伤部位做个全面检查,再去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必须在2010年6月27日之前申请,否则就不能申请了。这样接下来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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