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归侨职工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可享受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待遇。一般私企和外企不适用。
婚假规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适用于所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