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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公司要求解除用工合同

 

问题:

  我于2001年3月进入绵阳市烟草公司梓潼县分公司,身份为聘用合同制工人,连续签订劳动合同于2010年底到期。但是现在市公司管理层有举动表明以“为了规避风险(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对满9年快满10年的人员以公司违约为由,用支付2倍赔偿为条件,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烟草公司此种做法是否存在违法?

我自己工作中从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也没有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我应该有赔偿吗?该怎样计算?具体有那些东西应该计算进赔偿金里!


  
  

专家解答

公司当然违法,你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注意到2010年底你仍然不满十年,还是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接受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取得赔偿金也就是两倍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