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7.03.26入职,4个月的试用期后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到2008年7月30日。其后与公司签订了2年合同到2010年7月30日。
2010.05.05被主管口头通知工作到5月底,至今未收到被解雇的书面通知,工作期间无任何过错,与新主管相处得不融洽。
工资3500,但是由2个部分组成,2700以支付工资的名义打入工资卡,800由公司经理私户转账,年底有奖金4000(奖金分两次发放1月50%和7月50%,还有2000的奖金没有支付给我)。
我想知道公司解雇我,这样的情况是否是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按照新劳动法,补偿金如何计算?奖金部分,是否可以要求支付给我?
专家解答:
您好,如单位没有法定理由解除,是违法解除,是支付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是3.5*2个月的工资赔偿。是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是应得工资,包括奖金等在内。另注意需要有证据证明是单位提出解除的劳动合同。剩下的奖金应在7月份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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