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是09年9月份与现在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每个月发工资时社保和医保的钱都扣,但根本没有给交(我去海淀社保中心查过),10年3月份我发现该公司没有给交后,该公司表示一定给补缴,若不能补缴,会以现金的形式来补偿。(该公司运作不太正规,发工资走的是个人账户,也没有工资条)09年9月到现在已经快8个月了,该公司一直以社保中心不允许补缴为由,给拖着不予补缴。我想问一下,社保和医保断交一年要补缴的话,北京市海淀区有何规定?是否均视作首次参保?如果该公司以现金补偿欠缴社保和医保的话,补偿数额有何规定?如果要补缴,能否我新签一家公司,由新公司代为补缴?谢谢
专家解答:
补缴社保需要按日千分之二缴纳滞纳金,这部分滞纳金是需要单位来承担的,时间越长数额越大,这也是单位不愿补缴的原因;现金补偿形式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所以法律根本不会规定如何补偿的问题;新的单位代为补缴的话所有的钱肯定由你自己的承担,包括单位承担部分及滞纳金和你个人应当承担部分,只要你愿意且能说服新单位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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