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于2004年四月开始在本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上班,第一年说是实习,有400元工资,于2005年六月通过口头合同开始正式工作,薪酬口头定下来是基本工资600,饭补210,房补200,189元保险补助,单位让我们自己上保险,五年来一直是这个工资标准,没有变过,这样算给我上保险吗?我于今天口头提出了辞职,应该书面解除合同吗?我这样一直没有书面合同的合同算是工作五年还是六年?请问我这样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如果可以,我都需要做什么?
专家解答:
你好,
1、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提出。
2、可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3、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