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于09年12月14日到公司工作。
(1)到现在为止,公司并没有和我签定劳动合同。
试用期及工资等都是口头约定。工资是由公司股东老板娘的帐户打到我的卡上。
(2)在第三个月时,公司没征得我的同意扣了我半个月的工资做押金,并给我一张收据。
(3)社保是从第二个开始交的,并没有按实际所得交。
(4)虽然没有签合同,但是我可以收集到相关工作在职证明。如有我签名的与供应商的合同(有公司盖章)。可以登录并打印公司OA系统。
请问:
1、如果我要离开公司,请问要提前多久提出辞职。
2、鉴于以上情况,我该主张哪些自己应享的权利?
专家解答:
您好,对所提出的问题答复为:第一、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解除,可以随时解除。第二、劳动者可以主张的权利包括:1、要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赔偿,是从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到离职为止。2、押金可以要求退回。3、如没有购买的社保可以要求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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