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2007年3月入该公司做会计,到2007年11月签定第一次劳动合同(半年):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3月18日;第二次签定劳动合同(两年):2008年3月18日至2010年3月18日,到现在公司要我要续签合同,合同期为:2010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止,我想问问这样是否合理?按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签定无固定期合同?如果签定无固定期合同后,如果我提出辞职是否可以拿到经济补偿?
专家解答:
公司做法是没有问题的,2008年1月1日之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的条件不符合;无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主动辞职都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非因单位违法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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