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未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经仲裁调解要求单位支付相应费用,可单位逾期不支付。就向法院申请执行,单位仍不支付。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现在应向仲裁还是向法院请求“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是针对劳动仲裁之前的,你的案件已经经过劳动仲裁,这一条款是不能适用的。如果在劳动仲裁前已经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在劳动仲裁时是可以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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