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我们在单位签的是无固定期合同,在合同中规定调换岗位需经双方同意方可,但目前新出台考核办法,如半年或一年没完成任务指标应主动辞职,不主动辞职,调整到储运部门分拣打包岗位工作,不知是否合理。
2、现在公司又让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及考核考核任务书承诺组合方案的确认表,表中提出了三个方案让员工确认:A:变更劳动合同为“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承诺9月底完不成考核指标自动辞职;B:不变更劳动合同类型+承诺完不成考核指标自动辞职;C:不变更劳动合同类型+不承诺完不成考核指标自动辞职。并在表下备注:请从劳动变更及考核任务书承诺组合方案中选择A、B、C填在表中“劳动合同变更及考核考核任务书承诺组合方案的选择和确认”栏,并由本人于2010年4月24日12:00前签字确认。对于不进行选择确认或不按期签署意见的,视为选择方案C,然而在这个表中,无任何单位台头及公章,而且最近拿出几个类似的表格上也都无单位名称及公章。请问郑律师我们是否可以拒绝签字?单位这么做法律是否支持?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3、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求仲裁还是请律师来帮助解决;另外,补偿是按照工作的年限吗?
4、如果单位不解除合同,却用降薪来逼我们辞职(曾提出不辞职发最低生活费、),我们将如何应对?
专家解答:
单位属于擅自变更你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所以该考核办法是无效的,除非你们之间变更你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你们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履行你们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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