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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00年7月到一家私营企业上班,到09年9月前,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09年9月公司部分员工以公司未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为了减少损失,于2009年11月与在位员工补签合同,合同签署起始日期为2001年1月1日,请问,能否要求单位为员工补缴2000年7月份以后到2001年之间的社保?如果申请仲裁,能得到支持吗? 专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