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原单位找麻烦,不给最后一个月薪水!!
我与原单位劳动合同与2010年5月29日到期,我于6月2日离开公司,6月18日公司发文给我,说我在4、5两月因工作原因,给公司带来
了经济损失,保留追究我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并列举了我违反的劳动合同
1、第二条工作内容中的第5项规定:乙方应根据本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第3条规定:未经甲方批准未能按时到岗或中途退出项目,经甲方劝说仍不履行其职责的,视为乙方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第6条第2-3项规定:乙方参与的工程项目尚未完成或其他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的,员工不得解除与甲方所签劳动合同。
我想问下,原单位给出的第三条,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还有,原单位有权追究我的法律责任吗?我是合同期满不续签离开公司,我
与5月24日通知原单位不续签,6月2日离开,这个不违反劳动法吧,原单位有权扣除我的5月份工资吗?望熟知劳动法的法律人士能给予解答,多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