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hr668.com/bbs/index.asp) -- 在线咨询 (http://hr668.com/bbs/list.asp?boardid=14) ---- 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http://hr668.com/bbs/dispbbs.asp?boardid=14&id=10547) |
-- 作者:kjwhr601 -- 发布时间:2015-2-11 16:42:17 -- 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耽误了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3)申诉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无申诉中止的情况。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代理社保,代缴社保,代办社保,代交社保,社保代买,社保代理,北京代理社保公司,北京代办社保公司,北京代缴社保公司,北京社保办理公司,北京社保购买公司,北京社保挂靠公司 代理北京办事处社保,代理北京分公司社保,代缴北京分公司社保,代缴北京办事处社保,代买北京办事处社保,代买北京分公司社保,北京社保代理,代理北京社保,代缴北京社保,代买北京社保,北京社保代买,代缴企业社保,北京社保外包,北京社保代理公司,北京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理北京企业社保,代买北京公司社保,北京社保咨询,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代理韶关工伤保险,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康先生 手机:18311378431 电话:010-65662382-803 QQ:2933862976 E-mail:2933862976@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