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wxyhr302
-- 发布时间:2018-12-13 9:18:30
-- 江苏省劳动关系常见问题
1.劳动者在什么情况才需承担违约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竟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劳动合同能否选择履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5.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6.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7.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8.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1.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12.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3.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则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14.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本》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5.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不适用劳动者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16.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17.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事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18.什么是劳务派遣? 答: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19.被派遣劳动者与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其合同必备条款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0.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执行哪个地区的劳动标准? 答: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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