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hr668.com/bbs/index.asp) -- 劳动关系 (http://hr668.com/bbs/list.asp?boardid=20) ---- 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为个体户而规避其用工主体责任!!! (http://hr668.com/bbs/dispbbs.asp?boardid=20&id=39051) |
-- 作者:ljhr2012 -- 发布时间:2021-5-25 8:46:05 -- 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为个体户而规避其用工主体责任!!! 案例: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为个体户而规避其用工主体责任 深圳宝安区步行街站点的配送业务。蒙某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18年10月4日,蒙某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工商登记,蒙某于2018年10月10日领取个体户营业执照,名称为昆山市某工作室。后蒙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裁决后,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蒙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某公司对其进行考勤、派单等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某公司提供昆山市某工作室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一份,主张蒙某已成立个体户,故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协议上无蒙某的签字,无昆山市某工作室的盖章,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目转包协议》已实际履行,且该个体户的成立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系在蒙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影响蒙某受伤时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故法院判决确认蒙某与某公司之间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法意义: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带来巨大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