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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jhr2012
--  发布时间:2021-6-7 13:52:30
--  公司用20.83天折算扣事瑕工资,违法!

公司用20.83天折算扣事工资,违法!


孙雨
20111121日入职东莞某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

孙雨201710月请事3天、20182月请事8天、4月请事6天、5月请事11.5天、6月请事15.5天、7月请事8天。

公司均按照底薪3000元÷20.83天÷8小时的方式扣除事期间工资。

孙雨2018812日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等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8813日起离岗。

2018912日,孙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0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孙雨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扣事工资应以21.75天折算,以20.83天折算多扣除了请事的工资,员工诉求应当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孙雨主张公司按照底薪3000元÷20.83天÷8小时的方式扣请的工资变相克扣工资,应为以3000元÷21.75天的方式扣请工资。公司主张《员工手册》四章规定月工作天数是20.83天。


本院认为,劳动者请期间不予计算工资并无不妥,但关于公司以扣日薪的形式扣请工资是否存在多扣工资的问题,按照《劳动法》规定,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天。”的规定,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现公司以20.83天计算日工资用以请事扣薪,多扣除了孙雨请事的工资,即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综上,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向孙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工资条计得孙雨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753元,故公司应向孙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753元×7个月=332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