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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jhr2012
--  发布时间:2023-5-18 9:46:36
--  HR日常用工案例:解除通知被快递点代收,可否视为有效送达?

HR日常用工案例:解除通知被快递点代收,可否视为有效送达?

郭某系A公司职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郭某在医辽期满后并未上班,公司多次催促郭某,但郭某迟迟未到岗。一周后向郭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郭某旷工5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郭某申请仲裁,主张在使用医保卡时发现社会保险费被停缴,这才得知已被解除劳动合同。郭某提出公司未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系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庭审中,A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快递查询单,证明已向郭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份快递的投送记录显示,快递由郭某所在小区承担快递点的某超市签收。郭某表示未接到快递员或该超市联系电话,也不知道快递放置情况。A公司主张,向郭某邮寄的地址系郭某的现住址且与劳动合同中记载地址一致,超市签收就应是郭某已经收到;对于快件是否直接投送到郭某手中、投递蕞终环节如何操作,并非A公司能够决定,A公司在邮寄地址无误的情况下已尽到通知义务,并无过错。

仲裁委裁决认为,A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已送达郭某本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A公司的解除行为不能生效,A公司应继续履行与郭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支府赔了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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