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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知识: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  (http://hr668.com/bbs/dispbbs.asp?boardid=20&id=40631)

--  作者:ljhr2012
--  发布时间:2023-6-19 14:08:49
--  社保知识: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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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知识: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的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甚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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