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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jhr2012
--  发布时间:2023-8-28 10:07:22
--  HR劳动案例: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公司要赔偿

HR劳动案例: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公司要赔偿

2019年邢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20204月,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后,邢某拟入职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但由于离职时某建筑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转移社保关系,导致邢某无法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等手续。

邢某将某建筑公司诉至珐院,要求建筑公司为自己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同时赔6偿因该公司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邢某向珐院提供了拟入职新公司的录用通知。该录用通知载明,邢某须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

蕞终,珐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应向邢某支府经济损失55000元。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亦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作岗位涉及证件的相关转移手续,以便于劳动者再次就业。

此外,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导致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而不能顺利就业的,损害了劳动者再就业权益,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6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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