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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jhr2012 -- 发布时间:2023-8-28 10:08:31 -- HR劳动案例:劳动者知情并达成合意是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必要条件 HR劳动案例:劳动者知情并达成合意是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必要条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电子厂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朱某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与电子厂厂长微信沟通用工需求、人员派遣、考勤核对、报酬结算等事宜。2021年1月,厂长微信通知朱某派两人来厂。1月12日,劳务派遣公司人员将徐某等两人送至电子厂,并告知工资为190元/天。后徐某在电子厂从事操作工作中受伤。劳务派遣公司、电子厂均不确认与徐某存在劳动关系。徐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电子厂自2021年1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结果: 仲裁委的员会经审理认为,电子厂、徐某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电子厂未能证明朱某系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亦未举证证明徐某知晓并同意电子厂以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用工,故裁决支持徐某要求确认与电子厂建立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挂交公司:广州骏伯人力集团(海南三亚、海口)分公司 海南全省社保,五险一金办理,购买住房公伿金,劳动纠纷转移、代签员工劳动合同,代理发工资,劳务派遣,人事外包代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