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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jhr2012
--  发布时间:2023-10-10 15:54:58
--  社保资讯热点:注册地与缴纳地不同,工伤待遇如何支府?

社保资讯热点:注册地与缴纳地不同,工伤待遇如何支府?

员工A于2015年3月入职某贸易公司位于北京,任配送员一职,工作地点为天津。贸易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贸易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天津为员工A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A于2015年5月在工作中受伤,北京市海淀区人社局认定员工A为工伤,2016年8月,贸易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员工A解除劳动合同。员工A要求该公司支府一次的性伤残补助金、一次的性工伤医辽补助金、一次的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员工A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根据北京市标准支府上述三项待遇。

经仲裁审理查明,驳回员工A的申请请求、按照天津待遇支府。

由于贸易公司北京公司已为员工A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前提下,一次的性伤残补助金、一次的性工伤医辽补助金由工伤保险甚金支府,员工A要求贸易公司北京分公司支府这两项待遇的请求无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委裁决贸易公司北京分公司按照天津市标准支府员工A一次的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业务:社保五险交费、五险待遇报销处理,工伤事故处理报销,劳动纠纷办理/转移,代签员工劳动合同,发放工资。

骏伯黄生   1831944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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