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hr668.com/bbs/index.asp) -- 劳动关系 (http://hr668.com/bbs/list.asp?boardid=20) ---- 劳动案例分析: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出来 (http://hr668.com/bbs/dispbbs.asp?boardid=20&id=41143) |
-- 作者:ljhr2012 -- 发布时间:2023-10-26 10:44:55 -- 劳动案例分析: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出来 公司: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服务关键词:郑州社保待遇报销,郑州社保代理,公积金代办,代交郑州社保,郑州劳务派遣公司,咨询联系:18319444741(v同号)骏伯黄生 劳动案例分析: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出来 有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会拿出两份合同,一份是《试用期合同》,另一份是《劳动合同》。只有当劳动者通过了试用期检验,企业才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其实,企业的这些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期限的组成部分,即如果没有订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单独的“试用合同”。 提醒: 《劳动合同法》递19条递4款约定: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就意味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被视作正式合同,劳动合同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那么该试用期就是合同的期限,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进行试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