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hr668.com/bbs/index.asp) -- 劳动关系 (http://hr668.com/bbs/list.asp?boardid=20) ---- 错误用工案例: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http://hr668.com/bbs/dispbbs.asp?boardid=20&id=41150) |
-- 作者:ljhr2012 -- 发布时间:2023-10-30 14:03:02 -- 错误用工案例: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错误用工案例: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实践中,对于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是很清楚,部分企业在续签劳动合同尤其是续签劳动合同后变更工作岗位时,仍然再次为劳动者设定试用期。 其实,企业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即便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表现,作出是否延续其劳动关系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而,续签劳动合同时,无论岗位变化与否,用人单位都无法再设定试用期。 昆明社保外包代办公司,代缴昆明五险一金,昆明劳务外包派遣公司 公司: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服务关键词:昆明社保待遇报销,昆明社保代理,昆明公积金,代交昆明社保,昆明劳务派遣公司,咨询联系:18319444741(v同号)黄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