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hr668.com/bbs/index.asp) -- 劳动关系 (http://hr668.com/bbs/list.asp?boardid=20) ---- 社保资讯:关于试用期用工,这些事大家都得知道! (http://hr668.com/bbs/dispbbs.asp?boardid=20&id=41167) |
-- 作者:ljhr2012 -- 发布时间:2023-11-10 15:00:44 -- 社保资讯:关于试用期用工,这些事大家都得知道! 社保资讯:关于试用期用工,这些事大家都得知道! 职场新人试用期知识帖来啦 试用期应该有多久? 试用期的时长有规定不是想定多久就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可以单独设立? ——不可以哦!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江西省业务:单买社保五险,单买公积金,工伤事故处理、五险待遇报销;劳动纠纷转移,人事代理外包,劳务派遣外包,发放工资薪酬等业务 咨询热线:18319444741(V同) <!--EndFrag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