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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jhr2012
--  发布时间:2023-12-13 13:56:35
--  社保资讯:上班生病去买药受伤,是否是工伤?

社保资讯上班生病去买药受伤,是否是工伤?

赵某是甲公司的行车工,赵某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5月15日下午18点左右,赵某因胃痛,请假出厂买药,在前往药店的途中,不慎摔倒受伤骨了折。之后甲公司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递一项之规定对赵某受伤性质认定为因工受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提出了起诉。

(二)裁判观点

经审理查明,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第三人在上班时间请假外出看病途中不慎摔伤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递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在三个法定条件,首先,赵某因病请假外出买药即便可以视为因工作原因外出,“工作原因”只是要件之一,还必须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规定;其次,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为保护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权益,对“工作场所”进行了合理地延伸,并不限于单位规定的劳动地点,但亦不是无限制扩大理解,仅限于用人单位为满足职工日常工作生活需要所提供的合理区域内,如卫生间、餐厅、休息区域等。赵某出厂买药,其受伤地点是在工作场所与药店往返路途中,超出了“工作场所”合理范围。根据查明的事实,赵某系买药途中自己不慎摔伤,并非他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同样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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