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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jhr2012
--  发布时间:2023-12-21 15:57:34
--  社保常识分享:劳动者不愿或主动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风险

社保常识分享:劳动者不愿或主动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风险

关于“劳动者不愿或主动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事后又以单位未依法缴费而辞职,经济补偿主张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是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放弃参加社保的行为,均是无效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如果事后劳动者又反悔,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同城市有不同的观点。。

但是无论是劳动者主动放弃,还是与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其实质都应属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

首先,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强制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无论是劳动者主动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还是与用人单位协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其次,用人单位往往是劳动者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始作俑者”以及蕞大受益者。社会保险统筹资金来源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劳动者缴费部分,并且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为主要资金来源。很多劳动者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看似是劳动者单方的选择,实则是用人单位利益驱动的结果。而且,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强势一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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