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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jhr2012
--  发布时间:2023-12-28 9:04:00
--  18点下班后加班,公司却规定21点后才有加班费!合法吗?

18点下班后加班,公司却规定21点后才有加班费!合法吗?

案情简介2016年,小亮入职某公司。入职之初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小亮

《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18点至21点是员工的晚餐和休息时间;21点后才是员工的加班时间。入职后小亮通过公司系统累计申请加班近100小时,但公司仅认可其中21点以后的加班时间。拒绝支府18点至21点之间的加班工资!

随后,小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府加班工资累计5.7万余元!仲裁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法院根据小亮考勤记录,结合加班申请记录,扣除合理的用餐休息时间,判决公司支府小亮加班工资3.9万元。

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有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

那为何公司还要支府小亮加班工资呢?

审理指出,18点至21点时间长达3个小时,远超合理用餐时间;且员工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公司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主张18点至21点系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否定员工在该时段提供劳动,明显缺乏合理性,不予采信。

因此,结合考勤记录、工作系统记录等证据,确定了小亮的加班事实,判决该公司支府小亮加班费差额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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