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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17-9-22 13:12:14 -- 代买昆山五险一金,代缴昆山社保代理,代办昆山社保公司 代买昆山五险一金,代缴昆山社保代理,代办昆山社保公司 不开离职证明 2011年7月28日,荣者耀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工作期限为2011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 2012年11月8日,荣者耀向银行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 2012年12月4日,银行书面答复因荣者耀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荣者耀的辞职。 荣者耀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银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仲裁委于2013年1月9日作出裁决:一、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8日解除;二、银行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向荣者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银行不服,将官司打到了一审和二审法院,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结果和仲裁裁决基本一致。但是银行始终都未给荣者耀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014年3月20日,荣者耀再度申请仲裁,要求银行赔偿因不开离职证明所造成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官司也一直打到了中级法院。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做出如下终审判决: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 荣者耀提供的某银行南通分行发放《录用通知书》证实该期间的损失客观存在,荣者耀据此以其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鉴上,荣者耀遭受损失的工作时间为8个月,本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损失156000元。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经政fu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成立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覆盖中国大陆所有31省份及广东省内所有21地级市。骏伯人力集团专注于人力资源外包领域,具有人事代理,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核心产品。 如有相关需要,骏伯人力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社保代理,企业单工伤,企业五险一金代理,人事代理,代缴社保,代买五险一金) 联系人:唐先生 电话(微):13560383140 QQ:10272233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