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hr668.com/bbs/index.asp) -- 企业文化 (http://hr668.com/bbs/list.asp?boardid=21) ---- 代办揭阳社保缴费基数,代缴揭阳社保代理公司 (http://hr668.com/bbs/dispbbs.asp?boardid=21&id=33842) |
--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17-11-16 13:56:23 -- 代办揭阳社保缴费基数,代缴揭阳社保代理公司 代办揭阳社保缴费基数,代缴揭阳社保代理公司 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那么用电子邮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呢? 周某于2011年5月23日至XX商业公司处工作。双方签有2011年5月23日至2013年5月22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周某于2012年9月2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公司经理提出辞职,于10月8日上午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表示同意),于该日下午六点多办完交接手续。故双方劳动合同于10月8日解除,公司却未支付周某2012年9月30日至10月8日期间的工资。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di一款的规定,判决上海XX商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周某2012年10月1日、2日、3日、8日的工资834.78元。 周某于2012年9月28日以个人原因为由,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未注明具体离职日期,也无证据证明公司立即予以了同意。 周某于2012年10月8日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表示同意,周某于该日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被公司实际也已支付周某工资至2012年9月30日。 2012年9月30日是法定计薪日,2012年10月1日至3日亦为法定计薪日,周某虽未提供劳动,公司仍应支付该段期间的工资。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ji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具备了“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骏伯人力集团公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骏伯集团总部在广州,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00多个网点。具有人事代理,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核心产品。 如有相关需要,骏伯人力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社保代理,企业单工伤,企业五险一金代理,人事代理,代缴社保,代买五险一金,代办公司社保) 联系人:唐先生 电话(微):13560383140 QQ:10272233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