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hr668.com/bbs/index.asp) -- 企业文化 (http://hr668.com/bbs/list.asp?boardid=21) ---- 如此“关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http://hr668.com/bbs/dispbbs.asp?boardid=21&id=35739) |
--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19-2-22 10:19:44 -- 如此“关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如此“关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该机械公司认为,钱某是在回家后发生的事故,其家不属于生产区域,事故也并非在生产工作时间,因此,钱某受伤的事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现场调查核实取证后认为,钱某在下班后为公司关窗而导致的伤害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认定其为工伤。 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通常来理解,员工在车间工作结束后关上门窗,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当天下班,因为员工的疏忽忘记关窗,钱某为了公司安全利益,在下班回到家中即实施关窗的行为,应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 本案有其特殊性,钱某下班后虽在自家院内,但关的是公司的窗,已属于进入了工作场所。因此,他属于为公司安全利益而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为工伤的实质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