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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20-7-6 13:21:24
--  东莞,员工工作期间兼做微商代购,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东莞,员工工作期间兼做微商代购,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且无补偿地解除劳动合同:......11、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
2018年5月7日公司以周爽工作期间兼职代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5月11日公司向周爽作出《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其内容为:
“周爽……原我司员工,担任行政助理职务。任职期间我司发现其担任兼职,严重违反我司规章制度,《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且无补偿地解除劳动合同第11条,‘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经公司决议,我司于2018年5月7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公司主张周爽存在兼职代购情形,并出具周爽2018年4月22日至4月28日朋友圈截图、“冷晴韩国代购4月29日出发”微信群信息及5月7日谈话录音材料,周爽认可上述微信内容系其所发,但否认存在代购行为,也没有谋取私利。
公司认为周爽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的规定,故决定解雇。
2018年9月,周爽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775元。
2018年12月1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00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东莞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以周爽违反公司“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规定为由,与周爽解除劳动合同。周爽对解除理由不认可。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周爽从事代购,但并不能证明周爽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的兼职”,故公司解除与周爽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已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周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