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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22-5-16 15:43:59
--  居家办公死亡,也可认定工伤
窦某生前为某销售公司业务员。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公司要求窦某居家办公。2021年3月13日,窦某按要求居家办公,在网上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窦某家属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书,认定窦某为工伤。 法官: 综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来看,认定工伤的三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居家办公的特殊点在于工作地点与生活场所高度混同。若劳动者是根据单位的要求居家办公,那么其在“家”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家”可以视为工作地点,这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 本案中,窦某系根据公司要求居家办公,病发时窦某仍在履行工作职责,所以其所处的“家”的场所应当视为工作场所,同时其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