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hr668.com/bbs/index.asp) -- 企业文化 (http://hr668.com/bbs/list.asp?boardid=21) ---- 裁员的法律规定 (http://hr668.com/bbs/dispbbs.asp?boardid=21&id=39241) |
--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22-5-19 14:08:26 -- 裁员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 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 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 严重困难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 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 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