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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22-9-2 9:48:59
--  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能否兼得?

黄先生于2019年7月初进入一家贸易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贸易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2022年6月17日,因为公司经营困难,经贸易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贸易公司协助黄先生向社保经办部门申领了失业保险待遇,但并未支付经济补偿。后黄先生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贸易公司认为,已配合黄先生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黄先生则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是因用人单位提出而解除,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贸易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符合以上规定情形,贸易公司应当向黄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支付条件、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为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条件、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只要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者就有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而拒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