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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23-2-28 16:25:17
--  产假、病假后岗位被顶替,可以拒绝调岗吗?
袁某 2016 年 3 月入职 M 公司,双方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大客户销售经理。 2017 年 1 月袁某怀孕开始休产假开始休产假。 2017 年 10 月,袁某返回公司工作。袁某回公司的第二天,公司安排袁某担任销售经理,负责接待中小旅行社。袁某拒绝此安排,要求继续从事大旅行社的接洽。 两天后,公司再次以邮件的形式通知袁某,表示因为其离岗太久,为保证公司业务不受影响,公司不得不安排人顶替你原来岗位工作。 公司表示若双方协商解除,同意向袁某支付工资至 2017 年 10 月 16日,并向袁某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10 万元。 10 月 17 日,公司向袁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示公司的岗位调整是合理的,并且袁某也有能力胜任,袁某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公司目前无法提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 2017 年 10 月 17 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中,公司表示大客户经理与中小客户销售经理工作强度并无很大区别,两个岗位均需要出差,频率并无相差。只是因为袁某刚入职 3 个月就怀孕,其出差任务交由其他同事完成,给袁某造成了大客户经理出差少的错觉。 法院判决:公司有权安排员工合理的工作岗位 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依法拥有经营自主权及用工自主权,为维持正常的经营需要,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自身状况,安排其合理的工作岗位。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查明之事实可见,公司合理安排袁某岗位,已尽诚信妥善之义务,袁某坚持要求于原岗位履职,致双方无法履行劳动关系,公司经多次告知提醒无效后无奈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此间公司不存有过错。 袁某返岗后公司安排其从事中小客户销售经理,虽然面向不同的客户群体,但工作内容仍属销售范围,客户群体的不同并未导致工作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会造成袁某无法胜任该岗位工作,且袁某调换后岗位薪资待遇并未降低,故公司对袁某的岗位安排具有合理性。 综上判决如下:公司无需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需与袁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