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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23-3-14 10:16:53
--  公司提供18天培训,要求员工1.5年内不能离职,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员工接受了岗前培训,只培训了两天或者工作不到半年就离职了,这种情况能要求员工赔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通常这里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提高劳动者专业技术水平,为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培训。而且该款规定中明确指出这类培训是以针对劳动者个人为前提的专项培训,而不是针对用人单位的每个劳动者。 2020年5月,邱某入职某传播公司。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约定传播公司对邱某进行为期18天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为公司背景介绍、业务简介、课程体系与品牌课程优势、销售技巧及电话销售技巧,同时约定培训结束后履职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1.5年的,邱某应赔偿全部培训费用。 2020年9月,邱某离职。传播公司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培训费。 法院认为,《培训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涉案培训为职前培训,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培训系专业技术培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传播公司将培训费成本转嫁给邱某,免除其自身法定责任,相关条款应为无效,故判决驳回传播公司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该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日常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等一般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离职时未满服务期为由主张劳动者返还非专业技术培训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