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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23-3-14 10:18:36
--  员工撕毁辞职书,仲裁委:视为撤回!中院:乱裁!
王小美于2018年9月1日入职天津某进出口公司,任客服。同日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8月23日王小美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销售一职,落款日期为8月23日,同日王小美填写了离职交接表。 2019年8月28日,王小美借故撕毁了辞职申请书。2019年9月,公司办理了退工手续。 2019年12月2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王小美毁离职申请的行为已表现出不再辞职的意愿,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非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826元,并且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不得起诉。 中院裁定:仲裁委以王小美撕毁离职申请的行为已表现出不再辞职的意愿为由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非法解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撤销 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除非劳动者辞职时明确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其最后工作日,否则其辞职的意思表示达到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 法院判决:王小美属于自动离职,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王小美向公司提交辞职信,其辞职的意思表示达到用人单位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王小美属于自动离职,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