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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23-3-16 13:26:34
--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中的 N、N+1、2N、2N+1、2(N+1)
HR经常会听到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N、N+1、2N,有几次在讲课时有HR提到现在有一些员工提出了2N+1 、2(N+1)的计算方式,问我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 必须明确,2N+1、2(N+1)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据,提出这样的要求,往往是劳动者对法律的误读或受到一些似懂非懂的“专业人士 ”误导所致。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N实际为工作年限的代称,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 仅有三种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N+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 N、N+1、2N分别适用不同情形,不能兼得。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6条,即第36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37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 定,第38条关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39条关于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40条关于非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41条关于裁员的 规定。 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在第40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代通知金(+1)”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 述三个理由,或者虽然是上述三个理由,但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