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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23-3-28 10:04:33
--  超过退休年龄入职能建立劳动关系?
2021.1.28裁定:超过退休年龄后入职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孙洪芳,女,1965年6月5日出生,2017年5月(小编注:超过50周岁)入职山东某鞋业公司,2018年12月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就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家属与公司发生了争议,官司一直打到山东高院。 公司观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 家属观点:劳动者虽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山东高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裁定,以下是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孙洪芳与春雨公司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孙洪芳于2017年5月到春雨公司处上班时年满51周岁,已超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涵义的复函》规定的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且《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故家属请求确认孙洪芳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由不能成立,其可通过确认二者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家属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1)鲁民申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