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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23-3-30 10:06:59
--  加班费按基本工资计算?省检察院看不下去决定抗诉,结果....
王者荣系广东广某公司员工。 劳动合同约定王者荣实行标准工时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6100元/月(2787+2313+1000=6100),且加班每月上限为1000元。 王者荣主张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787元+特别津贴2313元+岗位津贴1000元。 在职期间,公司按基本工资2787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王者荣认为应以基本薪资、特别津贴、主管津贴、岗位津贴、全勤奖、职务津贴之和得出的“全薪”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故加班 工资存在差额。 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王者荣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职10余年来的加班费差额77469.04元及加付50%赔偿金38734.52元省检抗诉:加 班工资计算基数应是员工全部劳动报酬6100元/月,二审判决以基本工资2787元/月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者各种形式的工资收入,包括奖金和津贴及加班加点工资等均属于工资的范畴。在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时,只要是劳动者在正常劳 动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取得的上述收入,均应当计入加班工资基数的工资范畴。 高院判决:公司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符合相关法律及规章的规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