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hr668.com/bbs/index.asp) -- 企业文化 (http://hr668.com/bbs/list.asp?boardid=21) ---- 试用期五大误区,踩一个都不行 (http://hr668.com/bbs/dispbbs.asp?boardid=21&id=40370) |
--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23-4-19 9:45:08 -- 试用期五大误区,踩一个都不行 1、试用期员工是否是正式员工 正确观点:员工的身份并非是以“试用与否”及“是否处在试用期”为标准来判断的。企业录用员工后,不论企业是否对其设置试用期,其身份均为正式员工。 2、试用期员工是否应缴社保和公积金 正确观点:以误区一的结论为基础,企业应当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此结论在我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3、试用期员工能否任意辞退,不必支付补偿 正确观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辞退试用期员工的数种情形,即企业能够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能证明试用期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试用期员工工资能否随便发 正确观点:试用期员工是正式员工,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报酬。此处的“依法支付”可解释为: 5、试用期限能否延长 正确观点:关于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中有若干规定。除例如“合同期限”决定“试用期限”的基本条款外,另还有两点关于试用期限的重要规范: 未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不得延长试用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