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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对“离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这句话有什么误解  (http://hr668.com/bbs/dispbbs.asp?boardid=21&id=40381)

--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23-4-21 10:20:41
--  你对“离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这句话有什么误解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三十天进行沟通,但是,尤其最近跳槽旺季,很多人对这一问题搞不太清楚,认识上 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误区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 录用条件就行。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误区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 事先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 误区四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 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误区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