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hr668.com/bbs/index.asp) -- 企业文化 (http://hr668.com/bbs/list.asp?boardid=21) ----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http://hr668.com/bbs/dispbbs.asp?boardid=21&id=40538) |
--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23-5-25 15:40:55 --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提供(社会保险、工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纠纷管理等服务) |